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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

The author:管理员 date:2009-7-22 read:467

 

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记者 何雨欣 李延霞)税务总局于近日正式下发文件,明确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
 
    文件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据了解,我国发生的个人股权转让数量相当巨大,已经发生的最大股权转让缴税案例,是北京大中电器创建人张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国美电器而缴纳了5.6亿元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
 
    “而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又带有主观性,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难度。”这位负责人说,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税务总局下发了这份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文件明确,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建立完整的管理链条和内部控管机制;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这份文件对加强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陕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他透露,去年该省个人股权转让有一笔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4亿元。
 
“该文件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规程作了进一步规范,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使一线征收单位在执法中有法可依,有利于税务机关堵塞税收漏洞,关上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阀门’。”业内人士指出。
 
解读:完善税收扶持政策推动文化改革发展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解读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17日            来源 : 人民日报 
 
  为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就出台税收扶持政策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
  出台税收扶持政策的背景和意义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说,《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是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配套的操作文件,是对过去五年已经实施政策的延续、修订和完善。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推进文化创新的精神,200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给予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全国2000多家转制文化单位,减免税收达近百亿元。5年的实践证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激励文化单位加快转制或改制步伐,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了原有优惠政策并延期5年,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特别是对转制后的文化企业继续给予税收支持,将有助于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进一步增强文化企业竞争力,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税收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说,修订完善后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进一步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培育新型市场主体,特别是加快出版发行、电影业、文艺院团等重点领域的改革发展,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税制改革情况,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予以保留,并结合文化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二)扶持文化企业发展。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对文化企业发展给予支持。主要包括:一是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二是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三是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根据不同介质不同年限,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四是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五是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到期。
  (三)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此次出台的政策延续了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同时明确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鼓励技术创新。鼓励文化企业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文化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一是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系列解读:纳税申报表补充通知的主要变化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9日            来源 : 中国税务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由于我们前期的填报详解大部分内容是依据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编写的,本期我们把补充通知的主要变化在进行一下梳理,供纳税人参考。
  利润总额填报说明的主要变化
  1.关于附表一和附表二适用对象的表述更清晰准确。
  原填报说明对于收入和成本明细表的适用对象是这样表述的:“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这种表述是以纳税主体适用的不同会计制度进行分类的,这样分类在表述上重叠且不够明确。
  新填表说明改为:“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对比发现,修改后的报表适用对象是以纳税主体的行业性质为标准划分的,这样表述非常清晰准确,不容易产生歧义,纳税人很容易识别本企业所需填报的报表。
  2.行次填报用词更严谨。将原来的表述为“根据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现在修改为“根据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由于这些数据不是仅仅靠分析就能填报的,要经过必要的计算,修改后的表述就比较严谨和科学。
  3.附表一(3)表间关系说明进行了修改。原报表说明“第3+4+5+6+7行=主表第1行”修改为“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另外,新填报说明增加了“第9行=主表第11行”。这样修改后,附表一(3)和主表间的对应关系就清晰了。
  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说明的主要变化
  1.工资及三项费用填报说明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填报说明工资薪金支出、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的调增金额填报,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的部分。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
  新填报说明修改为: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修改后的填报说明把关于工效挂钩的表述删除了,这样修改的原因可能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该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才可税前扣除。而有的企业本年度计提工资但可能并未实际发放,本年度就需要纳税调增,待下年度实际发放时又应该纳税调减。这样,存在纳税调减的企业可能就不止工效挂钩的企业了。
  2.取消了个别纳税调减项目。原填报说明中利息支出、社会保险等项目都有调减项目、填报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的差额,即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新填报说明将此修改为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时调增、调减金额均不填。这就意味着,当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时大于部分要调增,但当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时按账载金额扣除不允许作纳税调减。
  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主要变化
  关于境内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原填表说明有较为详细的表述,但存在一些争议。新填表说明对此作了较大的调整。一是删除了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表述,因为此部分表述并不够明确,估计国家税务总局会在近期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再作明确规定。二是新的填表说明把附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明确界定为税后境外所得。
  另外,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中增加了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纳税为弥补完的亏损。
总之,新的填表说明与原填表说明相比表述上更准确、更严谨,但也缺少了一些可操作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会在近一段时间内出台更多的具体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说明新申报表的填报细节,望纳税人密切关注。